申请人: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913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98906号“优艾贝UIB及图”商标、第17314604号“GOLDENLOV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相关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证明;申请人进行抗震救灾等公益活动的证书及媒体报道;申请人发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