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环球华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创意圈国际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46984号“韩植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767610号“韩植美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有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宣传;室内场景与室外场景;实际操作照片;实际经营业务;手机端广告和地图;网上广告;韩植美皮肤管理内容和化妆学习课程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韩植美”,引证商标为“韩植美齿”,申请商标被引证商标完整包含,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