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陌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06145号“壹净味 easy a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1198号“ONE”商标、第12634156号图形商标、第14713649号“壹壹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读音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