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铁检验认证中心
申请人因第21033629号“轨道交通检验检测认证联盟 轨道交通 CR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37513号“CR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咨询;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轨道交通检验检测认证联盟 轨道交通”、字母“CRIC”、外文“ALLIANCE OF RAIL TRANSIT INSPECTION&CERTIFICATION”及图形所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CRI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检测”等服务上,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技术咨询;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