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品天夏饮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47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98736号“品天下”商标(引证商标一)、第4295344号“天夏”商标(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的第19770505号“天夏 T”商标(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使用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可乐,酸梅汤,绿豆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豆浆”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文字“品天夏”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