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搜候(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8171975号“3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了极高的公众知名度及影响力。商标局引证的第17908694号“3Q办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极明显的主观恶意,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SOHO中国官网;产品项目官网;宣传册;媒体报道;“SOHO 3Q”北京、上海发布会现场视频等。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9376号《第17908694号“3Q办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决定引证商标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3Q”,引证商标为“3Q办公”,申请商标被引证商标完整包含,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