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佰达美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57186号“MAKA MAK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41807号“玛卡玛雅MAKA MA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苏州佰达美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相同,二者为同一主体,故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