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若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97763号“即刻小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9564655号“即刻JIKE”商标、第11106649号“即刻J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被撤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