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苏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15467号《关于第17885644号“丽舍 S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27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38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虽然第10938232号“麗舍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因其权利人已经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因此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590期。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