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21281号“风清扬”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风清扬 10821281

阅读:177475 2018-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国浦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合肥市亿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21281号“风清扬”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965号决定,于2017年05月1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国浦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合肥市亿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21281号“风清扬”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3965号决定,于2017年05月19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7月27日至2016年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对于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未安排质证,对于证据是否具有使用年限上的连续性,是否与案件存在关联性、真实性的强弱等问题,申请人都无法明晰。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除特殊说明外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与深圳市深博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生产委托书》及深圳市深博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2、被申请人在“1688”网站上的订单信息;

  3、深圳市深博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货单;

  4、被申请人办公场所及冠以复审商标产品实物照片;

  5、被申请人冠以复审商标商品在“马可波罗”、“慧聪网”、“3158”、“中国供应商”、“淘宝网”网站上的产品信息;

  6、被申请人出具的其对“亿瀚电子”账号(ID)的授权声明书;

  7、被申请人在“1688”网站上的网页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物流信息及发票信息;

  8、购货单位为被申请人、销货单位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原件;

  9、被申请人向收件人王英、张述函、周光明、岳彤、李怀强、朱莉、刘'S、姜姝婷、矫立明寄送产品的圆通速递单据原件;

  10、风清扬品牌产品的圆通速递单据;

  11、被申请人授权合肥市蜀山区世和电脑经营部、合肥同升电子为“风清扬”品牌音响系列产品经销商的《授权经销合同》、《授权证书》复印件及合肥市蜀山区世和电脑经营部出具的收据原件;

  12、被申请人授权高品质移动电源工厂店、风清扬数码精品超市、瀚星数码精品店、星空数码精品店、ID为mingming0427的淘宝网店为风清扬品牌插卡音箱系列产品授权网络经销商的《授权书》;

  13、被申请人授权深圳星空数码、淘宝ID为mingming0427、sidany720的淘宝网店为风清扬品牌音箱系列产品授权网络经销商的《授权书》;

  14、被申请人风清扬品牌音箱产品在淘宝网上的商品信息销售信息及物流信息;

  15、被申请人经理许庆的名片原件;

  16、被申请人迷你插卡音箱播放器产品的操作说明书。

  我委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质证称:第一、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采购记录、送货单既未显示复审商标,也未显示具体的采购时间,且不能相互对应。第二、被申请人提交的办公场所图片、产品图片均未显示拍摄日期,网站宣传页未体现网页打印时间。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中唯一的一张发票亦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发票中载明的信息技术服务费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并无关联。第四、被申请人授权深圳星空数码、瀚星数码精品店、ID为mingming0427的淘宝网店的授权书已经分别于指定期间之前到期。第五、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涉及扬声器音箱商品,并未提及其余复审商品。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委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7月21日在第9类计算机、办公室用打卡机、导航仪器、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扬声器音箱、电线、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2014年3月28日,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信息技术服务。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8予以佐证;

  3、2013年8月20日至2016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以“亿瀚电子”作为账号ID,通过“1688”网站分别向王英、张述函、周光明、岳彤、李怀强、朱莉、刘'S、姜姝婷、矫立明销售了冠以复审商标的插卡音响小音箱便携MP3U盘播放器类商品。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9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由我委查明的事实2、3可知,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通过“1688”网站向王英、张述函、周光明等销售了冠以复审商标的音箱产品,故复审商标在扬声器音箱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同时,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摄像机商品与扬声器音箱商品的在销售场所、消费渠道及功能用途等方面高度重合,故复审商标在摄像机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仅涉及扬声器音箱产品,其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办公室用打卡机、导航仪器、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电线、电池、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扬声器音箱、摄像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821281号“风清扬”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风清扬 108212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3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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