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能云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缘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72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792277号图形商标、第10821330号图形商标、第174821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我,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营范围介绍;展会资料;作品登记证书;宣传材料等。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