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都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86173号“太阳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875967号“太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26801号“太阳养生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49154号“金太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66766号“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87074号“羿尚设计ESUN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464010号“LIVE8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760607号“live PO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430487号“LI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0690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主要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百度百科及申请人官网资料;2、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委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