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宜州茂源茧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42378号“南国丝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574118号“南国丝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2166号“南国丝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南国丝坊”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南国丝都”、引证商标二文字“南国丝语”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披肩、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领带、腰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他们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