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仟枫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6408号“名优宝贝ming you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设计,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51500号“名丁宝贝”商标、第1295782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相关图片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名优宝贝”及对应拼音和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娱乐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游乐园服务等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