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半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39175号“百年全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95450号“全吉”商标、第1478025号“吉全jiquan 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了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060908号“百年老吉”商标、第12060957号“百年老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及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了极强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2、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官网介绍、商标注册列表;3、百度百科关于王老吉的介绍;4、申请人的企业简介。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98590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83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62期《商标公告》上。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故前述两件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糖、食品用糖蜜、糕点、饺子、谷类制品、谷粉制食品、豆粉、调味品、包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糖果、谷粉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百年全吉”与引证商标三文字、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百年老吉”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若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