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市金伟气动元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信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1922号“西捷克XIJIE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超越替代西方捷速科研新产品的克星”特殊中文含义,所包含的“捷克”并非指向罕有听闻的“捷克”外国国家名称。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西捷克”及其对应的拼音“XIJIEKE”构成,其中“捷克”为外国国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