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派罗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29050号“PYROWAVE CLOSING THE LO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144307号 “深投控 SHENZHEN INVESTMENT HOLD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不同的显著识读文字,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