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43780号“WONDERFU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ONDERFUL及图 21743780

阅读:105076 2018-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马可波罗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43780号“WONDER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28180号“精彩WONDERFUL及图”商标、第18896976号“…

  申请人:广东马可波罗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43780号“WONDERFU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28180号“精彩WONDERFUL及图”商标、第18896976号“WONDERFU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在第19类商品上的第16342633号“WONDER PORCELAIN及图”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系该商标的延伸注册,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砖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瓷砖、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及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743780号“WONDERFU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ONDERFUL及图 217437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3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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