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鼓风文化传媒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08635号“世纪鼓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229093号“鼓风GU F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第4042674号“世纪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