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神行太保武术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24979号“歌武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23447“歌声传奇GESHENGCHUANQI”商标、第10454425号“歌声传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