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首尔航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553684号“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于第17886931号“AIR SEOUL 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权利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为同一法律主体,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