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总品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21421号“扫码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较强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扫码”文字,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复审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复审商品的功能用途与扫码有关,进而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