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源市探索人发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有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63846号“TT 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时引证的第12201595号“添猫T-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外观、风格、行业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参展图片、宣传彩页、作品登记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t cat”与引证商标“添猫T-CAT”在呼叫、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类型等方面相同或者类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