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美云智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70740号“排程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十业内领先的云计算技术和服务提供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表现形式的文字“排程易”,将其用于指定的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功能用途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
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