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清良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22134号“娅比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第19317764号“娅比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引证商标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娅比屋”与引证商标“娅比屋”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