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雪儿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91490号“SHERRI H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雪儿娇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SHERRI HILL,INC.”,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6052号“SHERRI H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