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9527号“STARCU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20399859号“星立方创意设计中心”商标(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金融管理;期货经纪;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担保;代管产业”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商标局引证的第17758419号“星立方”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