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94155号“硒源巴人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硒源巴人堂 21094155

阅读:98997 2018-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峥锋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4155号“硒源巴人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商品通用名称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性特征,并便于识别,未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

  申请人:王峥锋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94155号“硒源巴人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商品通用名称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性特征,并便于识别,未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合同、证件照片、授权书、网络销售宣传资料、检验报告、产品图片、企业手册等。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硒”是化学元素名称,为生命必需的微量营养元素,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硒源巴人堂”,其中“硒”是化学元素名称,为生命必需的微量营养元素,指定使用在“开胃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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