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国强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20686号“凤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17417816号“凤”商标(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的第17415753号“凤标 FBLC”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19436760号“凤牌”商标(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白铁皮;铝塑板;铁丝;钉子;金属铆钉;金属合页;键销;小五金器具”商品已被驳回,指定使用的“止轮器;树木金属保护器”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