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洞酿洞藏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03305号“洞酿君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9224号“君”商标(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委托书、网络推广资料、广告合同、质量报告、展会资料、使用推广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君”,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