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中恒国际装饰材料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0835号“骆驼俱乐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63892号“骆驼储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41567号“星骆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11119号“骆驼地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738763号“骆驼快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680529号“骆驼搬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由我委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中。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本案不予中止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水”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配水”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中运输”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输;潜水服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运输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海上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骆驼”,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误认为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送家具;运输;贮藏;潜水服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旅行预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