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03072号“AUR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9568938号“AU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人用药;兽医用药;矿物食品添加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人用药;兽医用药;矿物食品添加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