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思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40322号“思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787782号“成思 chengsi”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541期《商标撤销公告》),商标局引证的第8039518号“思成”商标已由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人主动放弃“流动图书馆”服务项目。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32550号“思成资讯”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其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演出制作;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