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肥宇飞来星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0731号“宇飞来YU F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210893号“宇飞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我委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注册,2017年1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经商标局商标异字第0000014403号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宇飞来”和“YU FLY”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宇飞来”与引证商标“宇飞来”相比较,二者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