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繁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5936号“霉疫净MEIYI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545275号“超越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过推广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整体上具备可识别性,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销售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有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霉疫净”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可以净化霉菌病疫”,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抗菌剂、农业用杀菌剂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显著性,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