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诗小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68829号“THEFACESHOP NATURAL S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062924号“THEF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