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希拉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83015号“MICROB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93365号“MACROB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即将对引证商标采取措施,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美国注册商标信息;
2、申请人往来邮件。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MICROBIND”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过滤器、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放射设备、医用床、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测试仪、假牙、医用电极、医用防护服、奶瓶、非化学避孕用具、人造眼睛、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