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麦的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牧场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5]第12171号《关于第5556601号“纯粹 chuncu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39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的证据包括:1、申请人许可四川辅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申请人经公证的《声明书》,显示申请人许可四川辅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2、产品包装图片,显示圆形背景上置反白竖排文字“纯粹”,与复审商标不同。3、四川辅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达达印务有限公司、成都通相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成都通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签订的包装印刷合同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4、四川辅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昕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四川光华同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5、产品宣传材料,显示圆形背景上置反白竖排文字“纯粹”,与复审商标不同。
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使用的证据包括:1、产品图片、显示复审商标,包装上印刷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12年5月14日、5月15日、7月11日等在指定期间内。2、复审商标产品的销售发票及销货清单,未显示复审商标。3、复审商标产品的销售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
因此,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中显示了复审商标的仅有其在诉讼阶段提交的产品图片,其他证据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中国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茶叶代用品、茶饮料、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叶代用品、茶饮料、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