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诺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申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87396号“百万富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4554号决定,于2017年08月2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3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并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一直使用至今,且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和认可。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在1号店网络销售平台上的销售网页截图。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6月14日在第29类果冻、话梅、紫菜等商品上获准注册。2017年8月9日,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4554号决定,撤销了复审商标在卤鸡爪、卤鸡腿、鱿鱼、听装(罐头)鱼商品上的注册。
我委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形成时间,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中国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卤鸡爪、卤鸡腿、鱿鱼、听装(罐头)鱼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卤鸡爪、卤鸡腿、鱿鱼、听装(罐头)鱼商品上予以撤销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