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西神力劲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通达商标服务(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受让人):河北汇天啤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35353号《关于第4321376号“豪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30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商评委据此作出的认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复审商标所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新证据,其中,大量销售合同、提货单和质检报告均显示了“豪门”标识,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豪门”系列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啤酒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复审商标在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在啤酒、姜汁淡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