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72704号“SUNDRU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NDRUG 19172704

阅读:141798 2018-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阳光药妆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怡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72704号“SUNDRU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65370号“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447号“太阳 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54076号“S…

  申请人:阳光药妆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怡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72704号“SUNDRU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65370号“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447号“太阳 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54076号“SUN21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071264号“NIVEA 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904793号“SUN ENER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347055号“SUN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00951号“SUN 海峡联合 STRAIT UN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6713号“太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567506号“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833555号“孙氏 SUNSHIJIT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700960号“SUN 海峡联合 STRAIT UN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国际注册第664236号“SUN 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870017号“得色 THE 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456328号“SUN PHA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我委已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注册,该决定是否生效尚不能确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第5类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均含“SUN”,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中的“SUN”与引证商标八中的“太阳”含义相同,亦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肥皂等商品,第5类除婴儿食品以外其余的商品,第10类奶瓶等商品,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第3类肥皂等商品,第5类隐形眼镜用溶液等商品,第10类婴儿奶瓶,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第5类婴儿食品以外其余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172704号“SUNDRU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UNDRUG 191727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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