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溢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65229号“JUNI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048866号“JUNIORS及图”商标、第5209695号“JUNIORS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05307号“COOL CAT JUNIOR及图”商标、第7361469号“USALL JUNIOR U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82944号“ JCT JUNIOR及图”商标、第15028099号“Junior's Junior's”商标、第15908253号“roberto cavalli junio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各引证商标已相互共存,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惠予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三、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金山词霸与有道字典相关释义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JUNIOR”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JUNIORS”、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Junior's”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市场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