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勇者无惧展览设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88560号“设计兵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8420264号“设计兵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异议申请书复印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局商标异议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设计兵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的商标异议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