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39735号“UH优你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H优你家 22739735

阅读:49306 2018-04-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向毓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9735号“UH优你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301186号“优你”商标、第13309664号“优你集团控股株式会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各有不同,消费者能够加以区分和识别…

  申请人:向毓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39735号“UH优你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301186号“优你”商标、第13309664号“优你集团控股株式会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各有不同,消费者能够加以区分和识别。申请人承诺放弃“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此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739735号“UH优你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UH优你家 227397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42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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