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曼城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15341号“装修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申请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正当合法行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装修款返还合同、相关网站的备案信息、相关网站的首页截图等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装修派”构成,使用在“保险信息”等指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虽提交了证据材料,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并不是判定是否构成前述条款的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