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59152号“IRO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ROOT 21859152

阅读:57442 2018-04-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树根互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59152号“IRO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860486号“IRo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形成稳定的市…

  申请人:树根互联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859152号“IRO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860486号“IRo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三、引证商标处于异议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网络报道、申请人官网页面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局异议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IROOT”与引证商标文字“IRobot”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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