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尔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734767号“牛欄牌COW GATE樂兒HAPPY 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751625号“乐儿”商标、第G1145105号“HAPPY BABY”商标、第12626534号“HAPPY BABY”商标、第5214502号“乐儿”商标、第7695985号“乐儿”商标、第8248019号“乐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