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商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35951号“深商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528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深商盟”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