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达毫微金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7162号“LANDA NANOFLA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794242号商标、第61900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字典解释;相关判决、决定;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及其产品的相关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LANDA”与引证商标一英文“LANDA”字母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LANDAU”字母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颜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颜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