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鼎程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74804号“鼎程DING C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70504号“鼎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3日